玩具槍(含漆彈槍)解除管制最新消息

一、

「玩具槍管理規則」廢止公告:

「玩具槍管理規則」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台內警字第 ○ 九一 ○○ 七五六九七號及經濟部經商字第 ○ 九 ○○ 二二六九二六 ○ 號令,共同會銜廢止,爾後, 有關玩具槍進出口毋須再行取得本部同意文件 ,本部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是項業務。

 

二、

似真槍之玩具槍查禁問題:

對於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 82 )內警字第八二七 ○○ 二 ○ 號 「 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查禁公告 ,因喪失明確法源依據,亦 廢止

 

三、

輸出入管制單位配合措施:

有關經濟部國貿局 玩具槍輸出、入代號「 551 」及「 363 」等限制 ,於前揭「玩具槍管理規則」 廢止 後,業已喪失明確法源授權,內政部亦再度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以內授警字第 ○ 九一 ○○ 七五八二五號函,通知該局儘速通知所屬撤銷管制事宜;該局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貿服字第 ○ 九一 ○ 一五 ○ 二八七 ─ 一號函,檢附該局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貿服字第 ○ 九一 ○ 一五 ○ 二八七 ─○ 號公告影本乙紙,函知各相關單位辦理。

 

四、

具殺傷力之玩具槍或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枝爾後對於除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枝外,餘 無殺傷力之玩具槍,自該管理規則公告廢止之日起,亦不再辦理核發輸出入許可證及查驗工作 ;對於查驗單位無法辨別是否屬管制槍枝,由查驗單位派員檢送實物及備函,送本署(保安組或逕送刑事警察局辦理殺傷力鑑驗)辦理槍枝鑑定。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警署刑鑑字第四二四 ○ 號函)歷年來,各警察機關查獲以「壓縮彈簧」或「填充氣體」之玩具手槍,經本署刑事警察局測試其發射物體動能結果:其動能均甚微,與司法院秘書長函示之殺傷力標準(於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即其 動能達廿焦耳 / 平方公分)以下 相距甚遠,均 不具殺傷力

 

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立法院通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模擬槍」不包含所有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包括漆彈槍、 BB 槍等,均不在管制之列, 換言之 空氣動力式之 各式玩具槍枝,只要不具殺傷力者,即使外型、材質與真槍類似,民眾仍可合法買賣持有,並無違法之虞 ; 民眾無需擔心權益受損,反而更可放心合法利用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

 

資料來源 : 刑 事 警 察 局 http://www.cib.gov.tw/Default.html

 

 

 

發稿時間

2005/1/4 下午 05:45:21

標題

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

 

 

 

 

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一、「模擬槍」係指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一般而言該類槍枝係使用「空包彈」進行擊發,模擬真槍之拋、退殼效果,不具發射彈頭之功能,亦不具殺傷力,惟該類槍枝極易於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且其外型、構造、材質均類似真槍,經統計資料指出,每年查獲之非法槍枝,高達七成均係由該類「模擬槍」改造而成,故實有進行管制之必要。


二、「模擬槍」不包含所有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包括漆彈槍、BB槍等,均不在管制之列,換言之,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只要不具殺傷力者,即使外型、材質與真槍類似,民眾仍可合法買賣持有,並無違法之虞。

三、玩具槍管理規則未廢止前,對於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均有嚴格的限制,不但外型、材質不得與真槍類似,並需遵守槍口溶入紅色或橘色顏料等相關規定,如今立法排除所有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之管制規定,民眾無需擔心權益受損,反而更可放心合法利用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