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槍(含漆彈槍)解除管制最新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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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玩具槍管理規則」廢止公告: |
「玩具槍管理規則」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台內警字第 ○ 九一 ○○ 七五六九七號及經濟部經商字第 ○ 九 ○○ 二二六九二六 ○ 號令,共同會銜廢止,爾後, 有關玩具槍進出口毋須再行取得本部同意文件 ,本部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是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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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似真槍之玩具槍查禁問題: |
對於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 82 )內警字第八二七 ○○ 二 ○ 號 「 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 查禁公告 ,因喪失明確法源依據,亦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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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輸出入管制單位配合措施: |
有關經濟部國貿局 玩具槍輸出、入代號「 551 」及「 363 」等限制 ,於前揭「玩具槍管理規則」 廢止 後,業已喪失明確法源授權,內政部亦再度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以內授警字第 ○ 九一 ○○ 七五八二五號函,通知該局儘速通知所屬撤銷管制事宜;該局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貿服字第 ○ 九一 ○ 一五 ○ 二八七 ─ 一號函,檢附該局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貿服字第 ○ 九一 ○ 一五 ○ 二八七 ─○ 號公告影本乙紙,函知各相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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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具殺傷力之玩具槍或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枝爾後對於除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枝外,餘 無殺傷力之玩具槍,自該管理規則公告廢止之日起,亦不再辦理核發輸出入許可證及查驗工作 ;對於查驗單位無法辨別是否屬管制槍枝,由查驗單位派員檢送實物及備函,送本署(保安組或逕送刑事警察局辦理殺傷力鑑驗)辦理槍枝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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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警署刑鑑字第四二四 ○ 號函)歷年來,各警察機關查獲以「壓縮彈簧」或「填充氣體」之玩具手槍,經本署刑事警察局測試其發射物體動能結果:其動能均甚微,與司法院秘書長函示之殺傷力標準(於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即其 動能達廿焦耳 / 平方公分)以下 相距甚遠,均 不具殺傷力 。
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立法院通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模擬槍」不包含所有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包括漆彈槍、 BB 槍等,均不在管制之列, 換言之 , 空氣動力式之 各式玩具槍枝,只要不具殺傷力者,即使外型、材質與真槍類似,民眾仍可合法買賣持有,並無違法之虞 ; 民眾無需擔心權益受損,反而更可放心合法利用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 |
資料來源 : 刑 事 警 察 局 http://www.cib.gov.tw/Defaul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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